住院报销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标准:
居民医疗保险一级被保险人住院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起始标准至支付限额的,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三级医疗机构一级参保人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
二级医疗机构二级参保人报销比例为7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
未成年人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
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
被保险人在自然年度内首次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自付费用首次或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支付。
自付费用是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首次报销,然后由被保险人支付。
一般门诊报销标准
1、门诊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40%;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
2、年报销限额:一档参保人300元;二档参保人500元。
3、起付线标准:三级医疗机构不报销;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